1 适用范围
1.1 报价、销售和交付均严格依据本销售与交付条款进行。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后续订单。买方的采购条款或其他条款,只有在我们事先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1.2 任何附带协议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我方确认。
1.3 在线商店中展示的产品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点击“支付下单”按钮,即表示您对购物车中所含商品提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订单。系统将通过自动发送的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您的订单。购买合同仅在发送单独的订单确认书后方告成立。
2 报价
2.1 我们的报价始终保留变更权,有效期为四周。这些报价仅面向商业客户,不面向个人。
2.2 技术数据和材料规格均采用行业惯用的近似值,除非在报价中已声明其具有约束力。若发生变更,仅针对被声明为具有约束力的特性进行通知。
2.3 我们不保证本公司的系统适用于特定的应用场景。订购方在使用前必须核查所有信息是否适用于计划中的用途。
2.4 我们无义务核查订购方的要求和/或规格说明是否正确和/或符合法律法规。对此,责任完全由订购方承担。
2.5 订购方保证,订单的执行不会因所提供的产品、图纸或样品,或因应用本身而涉及任何知识产权侵权。因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而产生我方所承担的费用,原则上由订购方承担。
2.6 对于报价、成本估算、图纸和规格说明,我们保留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及著作权利用权。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若订单未能达成,上述文件及任何副本均须立即退还给我们。
2.7 合同约定的产品特性完全依据我们的产品规格书。买方单方面提出的设想不予考虑。本网站、宣传册、通告、广告或图片中关于尺寸、技术参数、价格或性能的信息均仅供参考。若此类信息需构成合同约定的产品特性,则须另行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2.8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制作的图纸、草图及讨论材料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我们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订购方不得基于此类文件或服务向我们主张任何性质的权利。
3 订单
3.1 订单须经书面订单确认后方视为已接受。由此成立的合同内容以及订单的性质和内容,均以订单确认书的文本为准。订购方有义务对订单确认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核查,并就任何偏差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3.2 与此规定不同的是,如果订单在下达后14天内已完整交付给订购方,则视为我方已接受该订单。
4 交货期、交货范围及延迟
4.1 交货期自技术及商业事宜全部澄清之日起算,至货物发货或发出“已备货”通知之日止。若订购方要求修改,则交货期将自修改后的订单确认书日期起重新计算。
4.2 对于交货延迟,特别是因不可抗力、罢工或供应商交货周期所导致的延迟,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交货期限将按受阻期间相应延长。
4.3 交货范围以我方在订单确认书中的说明为准。如未出具订单确认书,则以我方报价单中的信息为准。
4.4 若买方因交货延迟而遭受损失,每延迟满一周的赔偿金额上限为0.5%,但总计不得超过整个交货中受影响部分价值的5%。明确排除任何间接损失。我们保留证明实际损失较小的权利。若属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适用上述责任限制。
5 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
5.1 货物从我方生产基地发货,运费及风险由订购方承担。除非订购方另有规定,否则运输方式由我方酌情决定。
5.2 若交货不包含安装或组装服务,则无论是否约定免运费,交货物的风险自货物离开我方厂区之时起,或在货物已准备就绪而买方逾期未接收时,即转移至买方。
5.3 若交付包含安装服务,则交付物品的风险自买方接管并投入自主运营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5.4 若货物已准备就绪待发,但因订购方应承担的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则风险自订购方收到“已准备就绪待发”通知时起转移至其。
6 价格
6.1 所有价格均为出厂价,需另加运费/邮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现行法定增值税。海关费、特殊处理费、快递及专人配送等额外费用将另行计费。
6.2 除非另有约定,所报价仅在完整接收所报价数量时有效。调试、安装等费用将另行开具发票。
6.3 我们于报价单及成本估算中列明的工时仅为参考值。实际开具的发票将基于实际工时计算。若实际工时超过订单确认书中预估工时的20%,我们将向客户提供补充报价以供审批。
6.4 若订购方取消订单,我们将就已提供的服务和材料开具费用账单。
7 付款
7.1 除非另有约定,发票金额应在交货及收到发票或同等付款通知后14天内,以欧元全额支付,不得扣除任何款项。付款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7.2 若逾期付款,将按德国联邦银行基准利率加9%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订购方保留证明实际损失较小的权利。
7.3 订购方仅可在存在无争议或经法院最终裁定的债权时,行使抵销权。
7.4 我们保留仅在收到预付款后才执行首次订单和国际发货的权利。如果预付款发票未在14天内全额结清,我们有权解除购买合同。
8 责任与质量瑕疵
8.1 订购方有义务在收到货品后立即检查是否存在瑕疵,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通知。对于隐蔽瑕疵,亦须在发现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通知。若未及时通知,则视为已接受该批货物,且买方不得以交付不完整、不正确或存在瑕疵为由提出索赔。
8.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与订购方组件不兼容的情况,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若物质瑕疵未影响或仅轻微影响商品的价值或适用性,我方亦不承担责任。
8.3 若交付物品存在瑕疵,或在自交付之日起算的12个月(即缺陷索赔时效期间)内出现故障,我方可选择提供更换或修复。在个别情况下,该时效期限可能会因操作说明书中的说明而延长。但此说明不应被视为对产品保质期的保证。
8.4 若我们在买方设定的合理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提供替代品或未修复缺陷,或者修复缺陷未果,则买方有权自行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减价。
8.5 我们在交货合同规定的履行地承担消除缺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交货标的被转移至其他地点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8.6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无权提出索赔:
(a) 因买方或其客户操作不当或过度使用而造成的损害;
(b) 买方或其最终用户未遵守法律或我方规定的安装及使用规范,除非该缺陷并非因该等违规行为所致。
8.7 对于根据订购方提供的图纸或规格定制的客户定制解决方案,我们仅对符合规格的制造承担责任。
8.8 若订购方因瑕疵问题向我方主张权利,但经查实不存在瑕疵,或所主张的瑕疵系基于我方无义务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况,则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9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特别是因违反债务关系中的义务或因侵权行为),买方均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强制性责任情形除外,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规定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的情形,或因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的情形。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而承担责任,否则因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合同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失。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8.10 原则上,任何产生费用的措施均须事先征得我方同意。费用报销仅在符合上述条款且相关法律规定有此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9 所有权保留
9.1 交付的货物在全额付款前仍归我方所有。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订购方不得将货物设定质押或作为担保转让;仅允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向转售商进行转售,且须满足以下条件:即该转售商已从其客户处收到付款,或附加以下保留条款:只有当客户履行其付款义务后,所有权才转移给客户。
9.2 如发生第三方扣押、查封或其他处置或干预行为,订购方应立即通知我方。
9.3 若订购方违反义务,特别是发生付款延迟时,在向订购方设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届满且未获履行后,除收回货物外,我们亦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无需设定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受此影响。订购方有义务返还货物。我们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主张保留所有权或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进行扣押,并不构成合同的解除,除非我们已就此作出明确声明。
9.4 定制化解决方案、方案、流程及软件均受版权保护。除非另有约定,订购方不享有任何复制或再现的权利。
9.5 对于已交付的软件和固件,订购方拥有在约定设备上以未修改形式、按照约定性能特征使用该软件和固件的非排他性权利。未经明确约定,订购方可以制作该软件的备份副本。禁止向第三方转让。
10 适用法律、管辖地、履行地、一般条款
10.1 本合同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合同语言为德语。管辖地及履行地为 D-71640 路德维希堡。
10.2 本《一般商业条款》中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果某项规定无效或失效,合同双方应以一项尽可能接近该无效规定经济和法律目的的有效规定来替代该无效规定。
Weiss Robotics GmbH & Co. KG,地址:Karl-Heinrich-Käferle-Str. 8,71640 路德维希堡,德国。一般商业条款,版本:2016年7月1日